選擇章節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醫療機構內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醫療機構內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參照之前爆發食安問題而新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的立法精神,新增本條以維護醫療院所內之安全,避免醫護於急救時受干擾與妨害病人就醫權益,危害生命安全。
二、醫院為全國人民共同使用之救命場所,自98年至103年4月期間之統計,發生於醫院(含精神科醫院)急診室的傷害行為有711件、治安事件有1,441件,合計共2,152件,其中與操作型定義的暴力事件有關的件數共計824件。
三、爰此,將刑責上修至七年以下,並新增未遂犯;新增對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之刑責。以期讓基層院所醫師具有一個自在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忱得以持續,同時更有效率的救死扶傷。
二、醫院為全國人民共同使用之救命場所,自98年至103年4月期間之統計,發生於醫院(含精神科醫院)急診室的傷害行為有711件、治安事件有1,441件,合計共2,152件,其中與操作型定義的暴力事件有關的件數共計824件。
三、爰此,將刑責上修至七年以下,並新增未遂犯;新增對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之刑責。以期讓基層院所醫師具有一個自在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忱得以持續,同時更有效率的救死扶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