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05/07/15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洋部。
立法說明
一、增列本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二、新增海洋部。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