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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應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
立法說明
一、原條文僅將離島作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
二、過去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
三、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修改本條條文。復因我國大小島嶼眾多,未免遺漏,遂明定我國離島主要包括但不限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
四、考量離島其中之釣魚臺列嶼法理上雖係屬我之領土,惟我迄今尚未實際行使完全之管轄權,故稱「應屬」。
二、過去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
三、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修改本條條文。復因我國大小島嶼眾多,未免遺漏,遂明定我國離島主要包括但不限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
四、考量離島其中之釣魚臺列嶼法理上雖係屬我之領土,惟我迄今尚未實際行使完全之管轄權,故稱「應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