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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天財 Sra Kacaw等17人 105/07/08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服務,主管機關應視各地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以國語、閩、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福州語等語言播音。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立法說明
一、現行大眾運輸工具之主要播音語言為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等三種,而原住民語言之播音,則係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不無違背多元文化發展之宗旨。

二、按「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施行迄今,令人感覺主管機關在尊重國內各族群語言文化特性,仍有待加強。為提增原住民學習母語之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增加原住民語言之播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