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19人 105/07/01 提案版本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給他人者,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一項重利之認定,參照民法有關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一項刪除該構成要件,凡「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構成重利罪。

二、民法乃規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之基本大法,適用範圍不僅為雙卡的利率,亦適用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所生利息之債(如:股東墊款、民間借貸、分期付款等)。增列第三項有關重利之認定,宜參照民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