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焜裕等32人 105/06/2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七條之一
勞工保險基金為前條第一項之投資時,應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納入考量,不得直接投資於經營菸酒、軍火、賭博、色情之公司。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危害之輕重,按比例撤回投資:

一、重大違反勞工權益,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二、重大違反環保法規,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三、其他重大違反人權法規,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前二項之投資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環保、人權、金融等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勞保基金投資係屬政府投資行為,應秉持社會責任型投資為精神,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以人本為出發點,此類基金不應投資危害人體健康的菸酒、軍火、賭博、色情等公司(泛稱邪惡產業),而應重視人權、促進勞動權益以及減少耗損地球資源。

三、第一項之直接投資係排除以追蹤指數的方式間接投資者。因其投資方式之特性,目前規範上容有困難,故先予以排除。

四、基金投資之公司如有重大違反人權、勞動權益、環保等,應按比例撤回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