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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Sra Kacaw等28人 105/06/2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文化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第一項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第一項所定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各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立法說明
一、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事涉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爰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之。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現行條文規定所定放假的節日都是漢族的節日,例如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並未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可以放假。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及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對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已有明文規定,為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應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納入本條文規定,以協助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都能放假返鄉參加歲時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