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永明等17人 105/06/03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由原先的五年延長為十年,為使行政程序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之規範一致,爰修改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修改為十年,以避免勞工的請求權行使期間過短,致容易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