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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7人 105/06/03 提案版本
第七條
(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增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