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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
三、利用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犯之。
四、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犯罪後自首或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全部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得於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犯罪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
三、利用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犯之。
四、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犯罪後自首或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全部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得於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犯罪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近來詐欺犯罪案件頻傳,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集團化、組織化的詐騙犯罪層出不窮,對國人的財產法益和社會法治產生極大威脅。
二、利用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思慮未周之特性,因而誤入歧途從事詐欺犯罪。
三、詐欺犯罪獲利豐厚,使得詐欺犯不惜鋌而走險。爰增訂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之罰金。
四、參酌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刑事法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規定,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達成教化、矯治之目的。
五、犯罪後自首或偵查中自白,自動繳犯罪所得之全部財物者;亦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誘因予以寬典。
二、利用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思慮未周之特性,因而誤入歧途從事詐欺犯罪。
三、詐欺犯罪獲利豐厚,使得詐欺犯不惜鋌而走險。爰增訂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之罰金。
四、參酌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刑事法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規定,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達成教化、矯治之目的。
五、犯罪後自首或偵查中自白,自動繳犯罪所得之全部財物者;亦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誘因予以寬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