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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
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提出本次修正。
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提出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