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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一
未依法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建築師業務。
立法說明
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執行建築師業務,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
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條之二
未取得建築師資格,不得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
立法說明
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訂有相關罰則。
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第五章
獎 懲
獎懲與罰則
立法說明
原建築師法第五章節名稱為「獎懲」,然「獎懲」係規範建築師資格者,如係規範無建築師資格之一般民眾而訂定之罰則,應擴增章節範圍為「獎懲與罰則」。
第四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罰則如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因建築師業務範圍涵蓋層面廣泛,牽涉重大公共安全問題,故擬訂定罰則,遏止違法。
第四十六條之二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如其辦理、協辦或以其名義辦理之建築業務,發生事故、意外或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責任。
立法說明
倘「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辦理或協辦之建築案件,或違反第二十六條允諾他人假借名義辦理建築案件者,其案件發生相關公安意外、事故、或因災害而受損害,則其須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