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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以津貼或補助前項自願就業人員,加入長期照顧服務中之喘息服務。
前兩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以津貼或補助前項自願就業人員,加入長期照顧服務中之喘息服務。
前兩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2003年2月劉俠事件,2006年9月台中王家一家四口遭菲傭比西塔砍傷事件後,同年11月又發生越傭阿美砍殺雇主,造成雇主家庭一死一傷的慘劇,顯示聘僱家事外勞的雇主家庭缺乏社福體系的援助,乃居家外勞失控傷害雇主的政策性因素之一,而根據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若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來於例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家中有替代人力照顧者占51.8%,替代人力以「由家人照顧」為主占87.9%,顯示家事外勞及雇用之家庭皆需喘息服務。另外,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年失能人口計73萬人,其中65歲以上者超過46萬人,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6萬8,229人選擇機構式照顧,20萬4,733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14萬5,101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可推知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喘息服務之需求。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以津貼或補助自願就業人員,加入長期照顧服務中之喘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