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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志揚等16人 105/05/06 提案版本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蹤或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前項所指之跟蹤,為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相類之舉止。

第一項所指騷擾,為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相類之舉止。
立法說明
一、參考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二條中跟蹤與騷擾之定義,修訂此條文。

二、近年來多起社會重大案件的發生,都是由跟蹤與騷擾行為開始,在公權力未能及時制止後,逐步升級為傷人或殺人事件。據現代婦女基金會針對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女學生所進行之調查,發現12.4%的女學生表示曾遭受跟蹤或騷擾,顯見跟蹤騷擾行為造成極大的問題,嚴重影響個人的隱私與安全,成為需要正視的社會問題。

三、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中,對於跟蹤與騷擾行為僅在家庭暴力防制法中有相關規範,但該法的適用限於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事件時,能提供保護令另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僅對不經勸阻,且無正當理由的「跟追」,給予3000元行政處罰。目前國內法律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界定、介入時機、保護效果等規定都非常有限,根本無法提供及時與有效的防制,故此特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給予明確的定義,並給予警政單位有及時介入裁罰無正當理由且不聽勸阻的跟蹤騷擾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