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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等22人 105/05/06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應設立癌症防治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
六、自空氣污染防制費,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二項癌症防治基金,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管理會。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其中專家學者、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基金管理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癌症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是我國十大死因之首。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透過菸品健康福利捐、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經費來源,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