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5/04/29 提案版本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詐騙財物達一定數額,或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詐騙手段國際化、集團化、高科技化,不但重創國家聲譽、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任,更讓老百姓失去對公務機關的信心。根據監察院調查,詐騙案件被輕判的比例接近97%,且詐騙案件被法院輕判的比例逐年升高,可見目前詐騙刑度仍有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爰此,針對惡性重大之跨國集體電信詐欺類型,擬提高其刑期與罰金之上限,並再加重其刑度二分之一,期能有效遏止跨國詐騙,挽回我國國際形象,保護民眾財產,重建民眾對政府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