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15人 105/04/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備查。
立法說明
一、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本應包含原住民族為平時生活所需而狩獵野生動物自用,惟為杜絕爭議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用語,爰增修本條第一項。

二、第三項新增。鑒於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與祭儀多元且難以窮舉,以致現行「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多有錯誤缺漏,在原住民族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價值充分對話與通盤考量完成前,主管機關應積極定期檢討本條所授權之管理辦法,以使原住民族之狩獵權益保障更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