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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減免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隨油徵收方式、減免範圍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由現行的「隨車徵收」制改為「隨油徵收」制。
二、隨油徵收方式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隨油徵收方式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