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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效;無效之部分,應適用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效;無效之部分,應適用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三項。
二、本法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在工作場域中長期處於弱勢之勞工權益,得不受雇主不對等之侵害,並維持我國勞雇關係之平衡。
為加強本法對於勞工權益之實質保護力,爰明定勞雇雙方所訂之勞動條件不符本法訂定之最低標準時,應令該勞動條件無效,並回歸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適用之,作為違法樣態之明確處理原則。
二、本法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在工作場域中長期處於弱勢之勞工權益,得不受雇主不對等之侵害,並維持我國勞雇關係之平衡。
為加強本法對於勞工權益之實質保護力,爰明定勞雇雙方所訂之勞動條件不符本法訂定之最低標準時,應令該勞動條件無效,並回歸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適用之,作為違法樣態之明確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