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怡潔等18人 105/04/15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六項。

二、本條第一項雖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平板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並未針對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給予更嚴厲的懲處,致使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於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等情事時有所聞。

三、為保障搭乘客運民眾之生命安全,爰於本條增訂第六項,明定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若使用手機、平板或有其他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