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俊俋等20人 105/04/08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確保選舉、罷免事項之公開與公正,並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爰此,建議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為確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事務之獨立性,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原條文修訂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