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確保選舉、罷免事項之公開與公正,並呼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之現況,爰此,建議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條文,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第一條條文修正,修訂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