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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以書面或數位化方式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以書面或數位化方式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等事項記入。書面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數位化工資清冊應保存十年。
雇主應以書面或數位化方式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等事項記入。書面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數位化工資清冊應保存十年。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勞資雙方因工資給付內容未具透明及無所依據,引發不必要之紛爭,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以書面或數位化方式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之規定,以確保勞資雙方基本權利義務及維持穩定與和諧。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二項書面係指以紙本方式提供、保存;第一項數位化係指以電子文件形式方式提供,第二項數位化係指利用電腦設備進行建檔保存。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二項書面係指以紙本方式提供、保存;第一項數位化係指以電子文件形式方式提供,第二項數位化係指利用電腦設備進行建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