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等16人 105/04/01 提案版本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名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

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天穿日):農曆正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八、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三、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天穿日」的由來是相傳水神與火神相爭,將天撞出一個大洞,女媧為免去人間災苦,於是煉石補天,人們為感念女媧的幫助,遂以農曆正月二十日作為「天穿日」紀念她。農業時代,客家族群非常重視這個節慶,這天客家人不工作,一方面是紀念女媧義舉,更深層的意義是讓大地休養生息;就現今環保概念來看,適度給予大自然修補恢復時間,能讓環境生生不息,資源永續發展。

三、行政院客委會曾在九十九年廣徵積極參與客家事務人士及全台客家鄉親意見,其中更委託專業調查機構,針對全台15歲以上客家民眾進行全面性調查。最後從客家基本法三讀通過日(國曆1月5日)、客家人掃墓祭祖日(農曆1月16日)、天穿日(農曆1月20日)、客委會成立日(國曆6月14日)、義民節(農曆7月20日)、還福收冬戲(農曆10月15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國曆11月12日)、還我母語運動(國曆12月28日)八個客家重要紀念日中,選出天穿日作為全國客家日。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全國各放假一日。
第五條
節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五、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勞動節:五月一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立法說明
一、依據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計列舉民俗節日(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道教節、婦女節、植樹節、青年節、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臺灣光復節、中華文化復興節,計15個國定節日。若加計第五條明定之13個國定紀念日,本草案規定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合計28個。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四款,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二、我國除夕及春節係連帶的傳統民俗節慶,故而假期應合併規定,明定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三、阿美族、泰雅族、卑南族等十六族各族各自有文化語言、風俗習慣,歲時祭儀對不同族群各有祭典與含意,例如阿美族以豐年祭作為過年,太魯閣族則是以感恩季代表除舊布新,對於各族重要性等同於漢族過年節慶。為了讓各原住民族保有過往習俗,應比照漢族春假,放假三日。
第七條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全國客家日(天穿日)、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立法說明
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法定放假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週休二日時放假方式。但為使春節之假期連續,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於三個月前公告彈性調整。

二、為彰顯特定國定紀念日與節日的重要性,任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明定順延補假。
第九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特定機關(構)全年無休、為民服務,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二、軍事機關之放假視實際需要調移。
第十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對於不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基於本條例定位為總則性之基準法,僅宜作綱領性原則性及政策性之規定,有關實際執行層面之細節性規定,以及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定,係授權於施行細則規範,方符彈性原則。

二、爰有關執行層面之作業規範,授權由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立法說明
為使相關單位、機關能熟稔紀念日與節日法制化之改變,爰授權於本院三讀時始加入明確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