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17人 105/04/01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每年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勞保年金旨在保障退休勞工之晚年生活無虞,但近年來台灣經濟發展遲緩,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攀高,造成勞工老年給付年金形同縮水,影響勞工退休生活至鉅。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才能隨之調整,但每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有高有低,可能要耗時短則五年,長則更多年,才能達到百分之五的調整門檻,根本無法即時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因上漲,而對勞工晚年生活造成衝擊;同時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的年金調整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依物價指數的漲幅調整。

三、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建議比照先進國家的作法,依以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期能確保年金不縮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內容修正為「年金給付金額,每年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