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惠美等19人 105/04/01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勞工保險設計給付「抗通膨條款」,針對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二、然而,自2008年8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53201號令修正公布修訂此條文後,直至2014年才由勞動部宣布該年5月底調高勞保年金給付,時隔五年餘。由此可觀之,現行條文CPI累積要達正負百分之五的調整門檻十分耗時。

三、承上,國內CPI指數達到政府5%最少需耗時五年,但主計處所公布之重要民生物資年增率,各項民生物資卻在2至3年內分別上漲3-13%。經查,國際間諸多先進國家之社會保險年金為每年隨物價調整,台灣卻必須俟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累積達到5%才予以調整勞保年金,甚不合理且對勞工階級不公平。

四、綜上所述,基於保險給付應及時反映物價,確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品質,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將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