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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一
立法院為監督兩岸事務及其重大突發事件之決策與執行,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兩岸事務影響國家發展與安全至鉅,亦為全體民眾所高度關心,立法院本於民意機關監督政府施政與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職權,對兩岸事務之監督更屬責無旁貸。

三、兩岸事務牽涉議題經常跨越多個常設委員會,亦非臨時性之議題,且議事過程必須盡量涵蓋社會各種聲音,故其性質與組成,已非現行之常設委員會或增設特種委員會所能妥適處理。爰在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之外,增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