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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等6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公聽會須經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立法說明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後無輪值問題,現行條文文字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