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段宜康等6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科技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
九、環境及能源委員會。
十、文化及傳播委員會。
十一、農業委員會。
十二、國發及勞動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立委人力,立法院各委員會調增至12個。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