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政等9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之一
(開票過程之紀錄)

法定投票時間結束後,各投開票所之開票過程均須經由選務人員與公設錄影設備完整紀錄。所有開票錄影之資料於當天送至中選會存檔備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

二、公設錄影可完整重現開票當時之實際狀況。

三、公設錄影可達到監督之效果,亦可保障小黨與無黨籍候選人之權益。

四、公設錄影之存證資料可以做為法治機關判定之先行依據,當有驗票需求時,公設錄影之存證資料亦可作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