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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政等18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選舉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持續居住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該選舉區者,得於居住之選舉區投票所投票,不受本條第一項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之限制。
前項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本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然上開條文另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顯示我國選舉制度雖採「戶籍制」,已涵蓋「不在籍投票」之精神。

二、根據主計處「2010年臺閩地區常住人口及戶籍人口之分布概況」,全臺有近四百六十七萬人的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換言之,每逢選舉,我國即產生近百分之二十一的返鄉人口,造成舟車勞頓的社會成本、亦降低民眾投票意願,此對我國漸臻成熟的民主體制有所損害。

三、全球先進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法國及日本、韓國等八十多國已開放「不在籍投票」,我國為華人地區民主制度典範,應與國際潮流接軌。

四、有鑑於每屆選舉針對我國規範之「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意即擁有選舉權之海外僑民返鄉投票,有諸多爭議及討論,擬暫不對上述選舉人開放「不在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