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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國會媒體資源中心。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國會媒體資源中心。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立法說明
將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統籌辦理國會議事公開各項事宜。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國會媒體資源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剪輯製作、後設資料、檢索瀏覽、格式轉換、數位片庫儲存及轉播等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錄影與轉播,影像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並得委託民間機構以多元方式公開播送。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剪輯製作、後設資料、檢索瀏覽、格式轉換、數位片庫儲存及轉播等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錄影與轉播,影像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並得委託民間機構以多元方式公開播送。
立法說明
一、將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統籌辦理國會議事公開各項事宜。
二、為呈現國會議事運作全貌,於第二項前段明定影像拍攝應以實際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
三、為因應未來數位匯流趨勢,國會議事轉播應以多元方式播送,並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減少政府支出。
二、為呈現國會議事運作全貌,於第二項前段明定影像拍攝應以實際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
三、為因應未來數位匯流趨勢,國會議事轉播應以多元方式播送,並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減少政府支出。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院置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八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二十八人、技正一人至二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四十八人至五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四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說明
配合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修正立法院各處人力之配置。
第二十七條之三
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人、技士四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將原公報處人力配置移列至本條。
二、配合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將原公報處人力配置移列至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