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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文第二項。
二、有鑑於國保、農保、公保都由政府負起財務最終支付之責,唯有勞保沒有,勞保局成立距今已超過20年,從省府時期到98年止潛藏負債已經高達5.1兆,若加計99年、100年潛藏負債更已高達6.3兆,且近年來金融風暴、歐債風暴影響,連帶拖累勞保、勞退基金操作績效,在面臨全球景氣衰退,勞保、勞退基金累計帳面虧損將持續擴大,若政府不負最終財務之責,勢必要由勞工及雇主負擔,將造成民眾莫大損失,爰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明列勞工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有鑑於國保、農保、公保都由政府負起財務最終支付之責,唯有勞保沒有,勞保局成立距今已超過20年,從省府時期到98年止潛藏負債已經高達5.1兆,若加計99年、100年潛藏負債更已高達6.3兆,且近年來金融風暴、歐債風暴影響,連帶拖累勞保、勞退基金操作績效,在面臨全球景氣衰退,勞保、勞退基金累計帳面虧損將持續擴大,若政府不負最終財務之責,勢必要由勞工及雇主負擔,將造成民眾莫大損失,爰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明列勞工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