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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前因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或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發生效力。
前項所列災害發生時,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因保險受益人過失或故意致死者,保險人得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
二、為避免道德風險產生,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通過修正本條將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生效。
然因不可抗力災害致死之情事,難認有道德風險存在。為避免未滿15歲之被報險人因天災致死而無任何賠償,並在道德風險中取得平衡,明定被保人因災防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死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為避免保險受益人於天災發生時,故意或過失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仍必須賠償之情事,爰增訂本項。
二、為避免道德風險產生,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通過修正本條將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生效。
然因不可抗力災害致死之情事,難認有道德風險存在。為避免未滿15歲之被報險人因天災致死而無任何賠償,並在道德風險中取得平衡,明定被保人因災防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死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為避免保險受益人於天災發生時,故意或過失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仍必須賠償之情事,爰增訂本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