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說明
有鑑於我國在人民履行選舉權利時,為確保選舉人所投的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賢與能,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選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選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選票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選舉人之投票意向,使選舉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選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選舉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選賢與能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選舉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增列關於選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
第八十八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其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由選舉委員會定之,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立法說明
我國人民履行罷免權利時,為確保其投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的方式,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罷免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罷免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票之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投票人之圈選意向,使投票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罷免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投票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罷免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修正第八十八條部分條文,增列關於罷免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以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