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李彥秀
蔣乃辛
賴士葆
張麗善
王育敏
黃昭順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許毓仁
呂玉玲
陳宜民
孔文吉
曾銘宗
許淑華
林麗蟬
柯志恩
徐榛蔚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蔣乃辛、賴士葆、張麗善、王育敏、黃昭順等18人,目前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勞工產假最少需要14週,甚至建議會員國將產假增加到18週。依此檢視我國勞工產假之規定自勞動基準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制定時參考工廠法當時之規定勞工產假八星期,迄今皆未變動,此和世界各國之規定明顯落後,鑑此本席特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