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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鍾孔炤等20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作為例假日,一日作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立法說明
一、本法保障勞工例假,目的是為了要避免連續勞動,以防勞工身心遭受危害。為落實全面實施週休二日,除原有例假日外,另外增訂休息日。

二、新增第二項,勞工行使團結權與協商權後,即可在休息日工作,以此作為調和並尊重當前各地方不同企業規模下,勞資方雙方之休假情況。雖目前可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於休息日工作,然而也需要顧慮到將來有無落實每七日至少二日的可能。故明定休息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調和當前勞動現況,臻進將來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