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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查醫師法第三十二條略以:「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二、我國近年來推動縣市合併,尤六都成立後,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間之區域整併調整將可能更為常見,且建築師公會之合併涉及細部制度之調整,需保留討論時間,建議比照醫師法增加:「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二、我國近年來推動縣市合併,尤六都成立後,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間之區域整併調整將可能更為常見,且建築師公會之合併涉及細部制度之調整,需保留討論時間,建議比照醫師法增加:「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