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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說明
一、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因而發生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
二、為維護孩童權益,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
二、為維護孩童權益,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