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等20人 105/03/1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名稱。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紀念日:八月一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一、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二、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一、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天數。

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原住民維繫文化、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各族原住民將參加歲時祭儀視為重要義務。為原住民可以放假返鄉參加祭儀,以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爰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需舉行慶祝活動之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八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之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得訂定實施慶祝或舉辦活動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