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等28人 105/03/11 提案版本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惟證諸許多實例顯示,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罪者,不僅惡性及所侵犯之法益輕微,甚至情堪憫恕,卻仍須依法送辦。然而此卻極易對其產生污名化或留下終生之烙印。

四、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健全之自我成長,並符合我已批准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聯合國人權公約對未成年刑事犯特予保護之精神。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或竊佔罪時,宜有緩衝機制,應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未成年犯普通竊盜罪者,改為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