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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張宏陸等19人 105/03/11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該年三月最末之星期六舉行。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計算方式,將選舉投票日法制化,降低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空間,以保障人民選舉權之行使,落實民主政治。

二、縮短新任總統、副總統公告當選至宣誓就職之期間,避免失去民意基礎之國家元首,仍有過長之剩餘任期,以落實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