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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長、副院長應超出黨派以外,不得兼任黨職,以及從事黨務活動。違反者,應立即辭去立法院長、副院長職務。
立法院院長應嚴守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必要時得指揮國會警察排除議事干擾。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長、副院長應超出黨派以外,不得兼任黨職,以及從事黨務活動。違反者,應立即辭去立法院長、副院長職務。
立法院院長應嚴守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必要時得指揮國會警察排除議事干擾。
立法說明
一、為使立法院長、副院長忠實恪遵法律行使職權,自應立於與法官相類之中立地位,不宜兼任政黨黨職,以及從事黨務活動。
二、增訂第三項議長中立化條文,原第三項條文移列為第四項。
三、為維持議事秩序、議事運作順暢及立院安全,賦予院長指揮國會警察之權。
二、增訂第三項議長中立化條文,原第三項條文移列為第四項。
三、為維持議事秩序、議事運作順暢及立院安全,賦予院長指揮國會警察之權。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秘書處掌理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
立法說明
一、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秘書處執掌,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
二、第一項增列第十一款國會頻道業務,其後各款次依序調整。
三、增列第二項,為免立法院缺乏專業之媒體從業、經營及技術人員,有關國會頻道之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
二、第一項增列第十一款國會頻道業務,其後各款次依序調整。
三、增列第二項,為免立法院缺乏專業之媒體從業、經營及技術人員,有關國會頻道之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