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俊俋等32人 105/03/04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不得禁止媒體採訪或旁聽。但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機密而決定不公開之秘密會議者,不在此限。

各委員會會議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說明
為避免法規解釋爭議,宜將秘密會議性質加以界定,同時強化議事公開原則之落實,要求非此等秘密會議,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任何人旁聽,以期增加公民監督國會問政之功能。再者,有關委員會旁聽規則之內容,應由立法院完成法制化,俾能提供各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遵循之規範。爰此,建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
第十條之一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但審查會決議保留條文之條文數為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者,應繼續審查,不得提報院會。
立法說明
為回歸以委員會專業討論為核心,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明訂各委員會於審查法案時,若該法案審查完畢所保留之條文數超過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繼續審查,不得提報院會,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