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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瑩等21人 105/03/0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政府不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
立法說明
一、現行法針對何謂「有害物質」並未明確定義,恐易衍生爭議。

二、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環境正義,避免具有毒性、危險性或足以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有害物質,對原住民族環境或健康造成危害,明訂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不得存放在原住民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