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俊憲等21人 105/03/04 提案版本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
前項所定政黨活動之界定及應遵行事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定之,提報院會後施行。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採記名投票行之。

三、第三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以確保議事公平中立原則之實踐。

四、針對院長、副院長退出政治活動之具體規範,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轉播議事。
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前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公開轉播議事。

三、第二項,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立法院秘書處統籌辦理。

四、認消除現遭質疑有礙議事完整公開之議事轉播「藍畫面」情事,爰增訂第三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閱委員會會議、調閱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或公聽會之錄影錄音、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閱委員會會議、調閱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公聽會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四、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六、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錄影與前項國會頻道之議事轉播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針對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
二、基於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相關會議本應錄影錄音及轉播,且須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然現行立法院院會、黨團協商與常設、特種委員會及調閱委員會、小組、專案小組等之議事公開程度不一,甚至仍有部分存在未記錄會議經過、未有議事錄之情。

三、依「立法院組職法」第十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設置,第一項規定設置常設委員會,第十條第二項設置特種委員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得設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含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設立之小組,以及黨團協商等相關會議,本即應遵循「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所定「會議公開」原則;爰修正第一項,針對公報處掌理事項,第一項第一款錄影錄音、轉播及隨選視訊播出事項與第二款速記事項,均增列包括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及經由立法院會議(院會)決議或決定通過設立之各式小組(包括小組、專案小組、專案決策小組等等)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