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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等21人 105/03/04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包含對社會成本及社會利益等量化評估,及國家安全、社會道德、生命安全、公平正義、人權保障及人性尊嚴等非得量化項目之質化評估。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關於成本及效益,係指政府及社會為推動及落實法案必須付出之代價及可能得到之效益。

三、現今重要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所進行之成本效益分析,均著重於經濟層面之成本與效益,未有對人權之影響評估,致使各項計畫施行過程中所造成對人權之可能戕害等相關評估付之闕如。

四、例如:根據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多數科學園區長期虧損;園區基地的新(擴)建,不當圈地及缺乏民意參與,又屢造成如99年苗栗大埔毀田事件之踐踏人權情事,侵犯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五、鑒於我國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訂定施行法,另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供參、亦已完成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由國際專家提出結論性觀察意見。因此,應於政策面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六、人權影響評估已納入行政部門各法案之研擬過程當中。依行政院民國92年6月14日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

七、查現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成本效益分析,已納入對人權之影響,檢視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兩公約施行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該檢視表已於102年10月1日上路,要求各法案之修法或立法研擬過程皆須進行相關人權之影響評估。

八、現行教育部之「法規衝擊影響評估體例」中,明訂成本效益分析之評估事項,除政府行政成本及利益外,亦須包含社會成本及社會利益等影響評估;倘利益或成本(侵害)無法以量化方式呈現時,如國家安全、社會道德、生命安全、公平正義、人權(基本權)保障及人性尊嚴等相關項目具有此一性質之部分,為避免忽略其對成本效益分析結果的影響力,必須以質化或定性方式敘述評估之,俾憑比較分析其正面或負面之影響、衝擊或後果,以作為成本效益分析決策之參考。

九、爰此,要求政府各項重要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所進行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比照法案之影響評估,進行社會成本及社會利益等量化影響評估,以及非得量化事項之質化敘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