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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檢討投保薪資分級表中之最高月投保薪資;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月薪。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檢討投保薪資分級表中之最高月投保薪資;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月薪。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影響勞工退休生計甚巨,應每兩年針對平均薪資調整同步調高,同時為將最高月投保薪資調整制度化,擬訂每兩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做為調整之依據。
三、條項變更,原第二、三項,依序調整為第三、四項。
二、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影響勞工退休生計甚巨,應每兩年針對平均薪資調整同步調高,同時為將最高月投保薪資調整制度化,擬訂每兩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做為調整之依據。
三、條項變更,原第二、三項,依序調整為第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