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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段宜康等28人 105/02/26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職務比照簡第十四職等,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立法說明
政府為推動行政院組織再造,故於101年5月20日裁撤原行政院新聞局,將原本新聞發布、政策宣傳及聯繫等事項轉移至行政院發言人室處理,惟查僅承接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三分之一的行政院發言人,人事編制卻以「特任」職位任用。對於機關被裁撤,處理業務縮減之下,行政院發言人官職編制卻是更上一層,有違政府精簡人事編制之原則,是以,依循原行政院新聞局長之職位職等,修正行政院發言人任用及職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