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提案人:
曾銘宗
連署人:
羅明才
王育敏
許毓仁
蔣萬安
吳志揚
賴士葆
林麗蟬
陳宜民
柯志恩
王惠美
蔣乃辛
李彥秀
孔文吉
顏寬恒
徐榛蔚
李應元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鑑於受託人除有信託法第三十五條之除外事由,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否則違反受託人之受任人義務。為協助民眾資金調度,並顧及委託人同一受託銀行辨理質借之便利性,增訂信託業法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放寬上述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信託業法